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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违规变动房屋承担重量结构最高罚5万元

2024-02-24     来源:行业新闻    点击: 1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山东省房子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规定,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在房屋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房子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根据《办法》,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子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对应的房子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房子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房子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钢结构、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广告牌、灯箱、外悬挑部件等重要部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腐蚀、破损、脱落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对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房屋装修活动方面,《办法》规定,应当保障房子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子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子荷载的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此外,根据《办法》,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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