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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政策法规】中华公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3-08-01     来源:鼎点娱乐    点击: 1    

  为了建造和巩固国防,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的顺利进行,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为防范和反抗侵犯,阻止装备推翻,保卫国家的主权、一致、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交际、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加强装备力量建造和边防、海防、空防建造,展开国防科研出产,遍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发动体系,完结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独当一面、自给自足地建造和巩固国防,施行活跃防护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准则。

  国家在会集力量进行经济建造的一起,加强国防建造,促进国防建造与经济建造和谐展开。

  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武士,保护武士的合法权益,展开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装备警察部队展开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采纳各种形式给予赞誉和奖赏。

  违背本法和有关法令,回绝实施国防责任或许损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第十条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则,决议战役平和和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则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则,决议战役状态的宣告,决议全国总发动或许部分发动,并行使宪法规则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依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告战役状态,发布发动令,并行使宪法规则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五)领导和处理国民经济发动作业和公民装备发动、公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作业;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起领导中国公民装备警察部队、民兵的建造和征兵、预备役作业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处理作业;

  (六)决议中国公民的体系和编制,规则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使命和责任;

  (八)同意装备力量的武器装备体系和武器装备展开规划、方案,协同国务院领导和处理国防科研出产;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能够依据状况举行和谐会议,处理国防业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施行。

  第十五条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确保有关国防业务的法令、法规的恪守和实施。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依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发动、公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备保护、退出现役的武士的安顿和拥军优属等作业。

  第十六条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据需求举行军地联席会议,和谐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业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当地公民政府的担任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担任人一起招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与人员由会议招集人确认。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当地公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处理,严重事项应当别离向上级陈述。

  第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装备力量归于公民。它的使命是巩固国防,反抗侵犯,保卫祖国,保卫公民的平和劳作,参与国家建造作业,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装备力量应当习惯现代战役的要求,加强军事练习,展开政治作业,前进确保水平,全面前进战役力。

  第二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装备力量,由中国公民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公民装备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公民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首要背负防卫作战使命,必要时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帮忙保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常依照规则进行练习,必要时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帮忙保护社会秩序,战时依据国家发布的发动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公民装备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背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使命,保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装备力量的规划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求相习惯。

  第二十四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武士和预备役人员的执役准则由法令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阻止任何组织或许个人不合法树立装备组织,阻止不合法装备活动,阻止假充现役武士或许装备力量组织。

  第二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造,采纳有用的防卫和处理办法,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保护国家海洋权益。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有关军事机关,依照国家规则的职权范围,分工担任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处理和防卫作业,一起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依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求,建造作战、指挥、通讯、防护、交通、确保等国防设备。各级公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确保国防设备的建造,保护国防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树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展开国防科研出产,为装备力量供给功能先进、质量牢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修理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意国防需求。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造,坚持规划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出产才能。

  第三十一条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前进,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展开中的先导效果,添加技术储藏,研发新式武器装备。

  国家为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作业单位供给必要的确保条件和优惠政策。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对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作业单位给予帮忙和支撑。

  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作业单位有必要完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确保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纳必要办法,培育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发明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效果。

  国防科学技术作业者应当遭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前进国防科学技术作业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据国防建造的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施行国家军事订购准则,确保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五条国家确保国防作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添加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展开水平相习惯。

  第三十七条国家为装备力量建造、国防科研出产和其他国防建造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运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构成的用于国防意图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备、物资器件、技术成果等归于国防财物。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据国防建造和经济建造的需求,确认国防财物的规划、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置国防财物。

  国防财物的处理组织和占有、运用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国防财物,充分发挥国防财物的效能。

  阻止任何组织或许个人损坏、损害和侵吞国防财物。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许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组织同意,国防财物的占有、运用单位不得改动国防财物用于国防的意图。国防财物经同意不再用于国防意图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经过展开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把握国防常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实施国防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遵循全民参与、长时间坚持、讲求实效的政策,施行常常教育与会集教育相结合、遍及教育与要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国防教育作业。

  全部国家机关和装备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作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区域、本部分、本单位展开国防教育。

  校园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根底。各级各类校园应当设置恰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许在有关课程中添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帮忙校园展开国防教育。

  教育、文明、新闻、出书、播送、电影、电视等部分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纳多种形式展开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确保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主权、一致、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要挟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令规则,进行全国总发动或许部分发动。

  第四十五条国家在平和时期进行发动预备,将公民装备发动、国民经济发动、公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发动预备归入国家整体展开规划和方案,完善发动体系,增强发动潜力,前进发动才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树立战略物资储藏准则。战略物资储藏应当规划适度、贮存安全、调用便当、定时替换,确保战时的需求。

  全部国家机关和装备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作业单位和公民,在平和时期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完结发动预备作业;在国家发布发动令后,有必要完结规则的发动使命。

  第四十八条国家依据发动需求,能够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恰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国家依照宪法规则宣告战役状态,采纳各种办法会集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整体公民保卫祖国,反抗侵犯。

  各级兵役机关和底层公民装备组织应当依法处理兵役作业,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指令完结征兵使命,确保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完结民兵和预备役作业,帮忙兵役机关完结征兵使命。

  第五十一条企业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要求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承受国家军事订购,供给契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许军用物资。

  企业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在交通建造中遵循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路途等交通设备的处理单位应当为现役武士和军用车辆、船只的通行供给优先服务,依照规则给予优待。

  公民和组织应当恪守保密规则,不得走漏国防方面的国家隐秘,不得不合法持有国防方面的隐秘文件、材料和其他隐秘物品。

  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撑国防建造,为装备力量的军事练习、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供给便当条件或许其他帮忙。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造提出主张的权力,有对损害国防的行为进行阻止或许检举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造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遭到直接丢失的,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补偿。

  第五十六条现役武士有必要忠于祖国,实施责任,勇敢战役,不怕献身,保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现役武士有必要榜样地恪守宪法和法令,恪守军事法规,实施指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现役武士应当发扬公民戎行的优良传统,热爱公民,保护公民,活跃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造,完结抢险救灾等使命。

  国家采纳有用办法保护现役武士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武士的婚姻施行特别保护。

  国家确保现役武士享有与其实施责任相习惯的日子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区域或许岗位作业的现役武士在日子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顿退出现役的武士,为转业武士供给必要的职业培训,确保离休退休武士的日子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担任安顿转业武士,依据其在戎行的职务等级、奉献和特长组织作业。

  接纳转业武士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日子福利待遇、教育、住宅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武士,对残疾武士的日子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确保。

  因战、因公致残或许致病的残疾武士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当及时接纳安顿,并确保其日子不低于当地的均匀日子水平。

  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武士家族,抚恤优待勇士家族和因公献身、病故武士的家族,在工作、住宅、责任教育等方面给予照料。

  第六十四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与军事练习,背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使命时,应当实施自己的责任和责任;国家和社会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待遇,依照有关规则对其施行抚恤优待。

  第六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不相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平和共处五项准则,独当一面地处理对外军事联络,展开军事沟通与协作。

  第六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支撑国际社会采纳的有利于保护国际和区域平和、安全、安稳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撑国际社会为公平合理地处理国际争端、军备操控和裁军所做的尽力。

  第六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联络中恪守同外国订立或许参加、承受的有关公约和协议。

  第六十九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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